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作为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5,0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本次补充
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不存在使用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
财务成本,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5,000.00 万元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