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620 股票简称:*ST 新联 公告编号:2023-121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许可公司及子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
及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 2023 年 11 月 22 日,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新华联文旅”)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华联置地”)、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
铜官窑”)分别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或“法
〔(2023)京 01 破 389 号、
院”)送达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复函》 (2023)
京 01 破 390 号、
(2023)京 01 破 391 号〕
(以下简称“《复函》”)及《北京市第
〔(2023)京 01 破 389 号之一、(2023)京 01 破 390 号
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
(2023)京 01 破 391 号之一〕
之一、 (以下简称“《决定书》”),北京一中院许可
公司及新华联置地、长沙铜官窑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准许公司及新华联置地、
长沙铜官窑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上述 3 家公司的管理人。2023 年
〔(2023)京 01 破 389 号、
(2023)京 01 破 390 号、
(2023)京 01 破 391 号〕及
〔(2023)京 01 破 389 号之一、
《决定书》 (2023)京 01 破 390 号之一、
(2023)
京 01 破 391 号之一〕,北京一中院许可公司及新华联置地、长沙铜官窑在重整期
间继续营业,并准许公司及新华联置地、长沙铜官窑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
财产和营业事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复函》主要内容
北京一中院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收到《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新华联文化
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报告》、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北
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报告》、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长
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报告》,新华
联文旅、新华联置地、长沙铜官窑向管理人申请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管理人经
调查分析,认为新华联文旅、新华联置地、长沙铜官窑继续营业有利于保持公司
的运营价值,有利于保障广大职工、债权人、出资人等相关方的利益,继续营业
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决定继续新华联文旅、新华联置
地、长沙铜官窑的营业,管理人亦将严格监督其经营管理,推动重整工作有序、
高效开展,故请求本院许可新华联文旅、新华联置地、长沙铜官窑在重整期间继
续营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经研究,答复
如下:
许可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长沙新
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
二、《决定书》主要内容
北京一中院认为:本院已复函许可新华联文旅、新华联置地、长沙铜官窑在
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综合考量新华联文旅、新华联置地、长沙铜官窑的生产情况、
专业化程度、内部治理现状等方面因素,其在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
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利于债务人继续经营,有利于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长沙新
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 和营业
事务。
三、信息披露责任人
鉴于北京一中院已经批准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仍为公司董事会。
信息披露责任人: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鲁炳波
联系电话:010-80559199
邮箱:xin000620@126.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政府大街新华联集团总部大厦
四、风险提示
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7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 2022 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
示及其他风险警示。若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出现相关财务指标
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1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司及子公司的债权申报工作尚在开展中,债权人会议表决
情况存在不确定性。
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8 日披露的
《关于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暨预重整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87)。若后续
顺利完成重整程序,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预计将发生变化。公司控制权
是否会发生变更尚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充分关注相关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
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复函》 (2023)京 01
破 390 号、(2023)京 01 破 391 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 (2023)
京 01 破 390 号之一、
(2023)京 01 破 391 号之一〕。
特此公告。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