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工作细则
【2023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董事会为强化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对经理层的有效
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委员中一名独立董事为
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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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
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
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
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
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
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
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
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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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就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事项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
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
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
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
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
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
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
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
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
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
书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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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
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
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
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
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
事委员主持。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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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查
决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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