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仪股份: 川仪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1-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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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
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
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
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
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下同)、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
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
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下同)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
事,并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
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是指受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下同)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指
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下同);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
人员,下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重大事项,下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
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
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经
济、财务、管理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
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产生和更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
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
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
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
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
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
露相关内容。
  第十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将所有被提名
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
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经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
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
股东大会选举,如已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需与其他董事分开选举,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操作细则如下:
  (一)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拟选出独立董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
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拟选出的独立董事数之积。
  (二)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
举数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三)获选独立董事按提名的人数依次以得票数高者确定,但每
位当选独立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因获选的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所要求的
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重新提名并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重新选举以补足
人数;因票数相同使得获选的独立董事超过公司拟选出的人数时,应
对超过拟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票数相同的候选人进行新一轮投票选
举,直至产生公司拟选出的独立董事。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从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
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
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
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
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
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
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
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
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
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
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
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
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
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
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
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
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
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
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
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
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
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原则上应
当提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事项紧急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可随时发出会议通知。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本制度另有规定外,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事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
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
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
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
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
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
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
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
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
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十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
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
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七条第
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
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
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
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
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
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
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
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
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
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
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
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
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
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
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
纳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
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
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
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
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
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
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
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
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
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
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现行或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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