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仪股份: 川仪股份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1-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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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
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
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主任委员
(召集人),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
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
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且
有一定的法律、财务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其中要有适当数量的中、高级专业技
术职称的业务骨干。
  第九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五人。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
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业务知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营,
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四)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
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内部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
干扰。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三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对重要经济合同的执行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工程项目预算、决算的执行、建设成本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六)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七)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八)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九)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为保证审计部履行职责,公司赋予其下列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按时报送管理制度、
财务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
面的文件、会议记录和相关资料等;
  (三)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等重要会议,
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和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及时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的决定,并
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五)监督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整改意见;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
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报表审计。审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报表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
理性,了解和评价各公司的财务状况。
  (二)内控制度审计。根据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审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合理、运作是否有效,并提出完善内
控制度的建议。
  (三)特殊目的审计。根据公司管理或其他特定要求进行特定目的的审计,
包括工程预决算审计、离任(岗)审计及其他重要经营活动的审计。在实际工作
中可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不同侧重点的审计。
          第四章 审计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八条 审计部在年初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
公司管理层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审计人员名单;
  (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审计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
求和期限。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
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
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
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门机构、专业
人员参加。
     第二十四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部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
见,提出改进建议。被审计单位如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将书面意见反馈给审计
部。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将内部审计报告报送公司管理层审定后,应根据其批复
将审计意见及建议下发至被审计单位,并视必要程度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
所述事项进行书面回复。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包
括: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项目的名称以及实施的时间;
  (三)审计过程记录;
  (四)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五)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六)索引号及页次;
  (七)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评价。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对上述业务环节的范围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
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对审计项目进行后续监督,督促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
意见,进行整改工作。
        第五章 内部控制检查报告和内部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
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
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实施审计后,原则上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审计
报告初稿。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报告初稿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
内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报
告有异议的,审计部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审计部应在征求意见基础上正式形
成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内部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三)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
  (四)审计评价意见;
  (五)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自接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有关内部审计报告的意见
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部应当自上述反馈意
见送达之日起 60 天内,进行后续审计,了解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监督审计决
定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
容。
                第六章 具体实施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三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
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
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四十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
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
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
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
  第四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四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
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四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检查,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
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
见(如适用)。
  第四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
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四十七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
实评价。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
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
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四十九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
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
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
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二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法纪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被
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任,被审
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公司各有关规章
制度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
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
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
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公司给予行
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的;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泄露公司秘密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监管单位对本制度有明确强
制性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监管单位的强制性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提出修改草案和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施行。本制度实施
后,原《内部审计制度》(SIC/GL.A.1.1.21.2011)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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