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体育: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莱茵体育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1-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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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 26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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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致: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陈杰、唐恺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莱茵达体
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会
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
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0 月 8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决定由董事会另行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
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3 年 11 月 22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0 月 28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议案、
出席对象等内容。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22 日 14:30 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D 座 19 楼 1903
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22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会
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相
关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本次会议出席会议股东 1 名,即成都体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385,477,9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1.4737%。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5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5,097,202 股,占公司有表决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 4.4986%。
             (注:根据 2019 年 3 月 11 日成都体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与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
转让协议》,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上市
公司 64,461,198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所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
他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前述 64,461,198 股股
份仍处于弃权期,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11 月 16 日,莱茵达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量为 109,5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8.4974%。本次股东大会莱
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45,088,8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人员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请的律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交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本所
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如下全部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102,1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13,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70.0746%;反对 2,995,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所持股份的 0.0000%。2、《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议案》
  其中:
  表决结果:同意 52,102,1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13,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70.0746%;反对 2,995,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52,102,1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13,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70.0746%;反对 2,995,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52,043,8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955,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69.4921%;反对 3,053,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52,102,1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13,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70.0746%;反对 2,995,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52,102,1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13,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70.0746%;反对 2,995,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52,102,1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13,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持股份的 70.0746%;反对 2,995,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52,102,1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13,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70.0746%;反对 2,995,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52,102,1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13,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70.0746%;反对 2,995,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52,102,1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13,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70.0746%;反对 2,995,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52,102,1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13,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70.0746%;反对 2,995,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52,102,1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13,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70.0746%;反对 2,995,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102,1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13,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70.0746%;反对 2,995,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所持股份的 0.0000%。
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102,1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13,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70.0746%;反对 2,995,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52,102,1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13,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70.0746%;反对 2,995,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102,1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13,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70.0746%;反对 2,995,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所持股份的 0.0000%。
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102,1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13,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70.0746%;反对 2,995,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0.0000%。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102,1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13,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70.0746%;反对 2,995,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
组上市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102,1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13,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70.0746%;反对 2,995,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0.0000%。
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102,1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13,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70.0746%;反对 2,995,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
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102,1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13,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70.0746%;反对 2,995,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102,1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13,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70.0746%;反对 2,995,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于公司本次交易首次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价格涨幅未构成异常波动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102,1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13,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70.0746%;反对 2,995,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52,102,1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13,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70.0746%;反对 2,995,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52,043,8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955,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69.4921%;反对 3,053,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暨关联交易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专项自查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102,1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13,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70.0746%;反对 2,995,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0.0000%。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102,1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13,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70.0746%;反对 2,995,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0.0000%。
  以上议案属于特别决议通过的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
过。关联股东成都体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形式及计票、监票的程
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以
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均自本所及其律师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交公司
贰份,本所留存壹份,每份效力等同。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负责人:
                                    刘小进
                            经办律师:
                                    陈   杰
                                    唐   恺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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