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股份: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1-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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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担任正副董事长、董事职务的人员,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由董事会认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为提名委员会的秘书部门,为委员会日常运作提供支持。
秘书部门协助证券部(董监事会办公室)开展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
料准备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制订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提供有关候选人的书面材料;
  (三)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四)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五) 在选举新的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拟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六)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
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提名委员
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
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
为出席。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
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
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纪委书记可以列席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
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委员会会议决议等会议相关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相关资料,公司应当保存至少十年。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的制定、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授权证券部(董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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