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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并依据《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19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持有人会
议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 2019 年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
称“本次持有人会议”或“本次会议”)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
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
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整、准确的。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规及《募集说明书》、
《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
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持有人会议由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中
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证券”)召集。中山证券已于2023年11月14日发
出《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召开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公告》。
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和
投票方式、会议拟审议议题、会议议事程序、债权登记日、出席会议人员和参会办法等
事项。
本次持有人会议以非现场方式召开。
二、本次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议召开程序等相关要求的议案》、
《关于调整本期债券本息兑付安排的议案》进行了记名
投票表决。
的表决结果如下:
(1)同意票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 5,586,090 张,占有表决权债券持有人所持未偿还
债券张数的 100%,占本期债券未偿还总张数的 100%;
(2)反对票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 0 张,占有表决权债券持有人所持未偿还债券张
数的 0%,占本期债券未偿还总张数的 0%;
(3)弃权票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 0 张,占有表决权债券持有人所持未偿还债券张
数的 0%,占本期债券未偿还总张数的 0%。
《关于调整本期债券本息兑付安排的议案》的表决
结果如下:
(1)同意票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 4,787,590 张,占有表决权债券持有人所持未偿还
债券张数的 85.71%,占本期债券未偿还总张数的 85.71%;
(2)反对票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 798,500 张,占有表决权债券持有人所持未偿还
债券张数的 14.29%,占本期债券未偿还总张数的 14.29%;
(3)弃权票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 0 张,占有表决权债券持有人所持未偿还债券张
数的 0%,占本期债券未偿还总张数的 0%。
根据《持有人会议规则》,
《关于豁免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等相关要求的议案》、
《关于
调整本期债券本息兑付安排的议案》获本次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
三、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3 年
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山证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募集说明书》、
《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债券持有人按照中山证券于 2023 年
公告》所规定的时间进行了记名投票,本次持有人会议所审议的议案,获本次持有人会
议表决通过;本次持有人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