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核查了相关资料,经审慎分
析,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
自查报告及相关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报告期内房地产项目公司在中国境内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是否存在闲
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专项自查,我们认为
公司出具的《公司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
自查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1 月 16 日发布的《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
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关于上市公司再融资涉及房地产业务
的自查要求及国发〔2008〕3 号文、国发〔2010〕10 号文、国办发〔2013〕17
号文等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关规定。
二、对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罗丽华、钟利钢所控制的企业,与公司
不存在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罗丽华、钟利钢已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目前承诺处于正常
履行状态中, 不存在违反承诺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前述避免同业竞争的措
施具有有效性, 能够切实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光金、饶洁、钟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