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历等情况,认为孔建安先生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符合任职
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
独立董事:范宏、韩海敏、刘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