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银
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的独立意见
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
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出席人数、表决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切实提高公司股东的投资回报,推动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向
公司长期内在价值的合理回归。
最近一期未经审计的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0.63%和 1.91%,预计回购数量上限
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比例低于 1%,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
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更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
股份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
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
份方案。
二、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充分保障日常经营性资金需求并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自有
资金适度进行证券投资,有利于发挥闲置资金的作用,提高现金资产使用效率和投资收
益,为股东创造更多的投资回报。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相应地制订了《证券投资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证
券投资决策与投资管理,有利于防范证券投资风险。因投资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比例较小,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进行证券投资。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丁国良、李征宇、曾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