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轮股份: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证券之星 2023-1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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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决议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由本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非常设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
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章   股东大会通知
  第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
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始丰东路 8 号。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 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股东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
等事项;
  (三)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四) 以明显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 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七) 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及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召集人和律师应当根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第十九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二十条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
说明。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设秘书处,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负责人,协助会议主持人组织会
议,处理各项具体事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
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
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
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八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
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
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
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三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
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的签名(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一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有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
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过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期间,必须由公司置备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以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内容与提案
     第四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四十三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
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
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
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四十五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
案提出。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
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
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
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四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会
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
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
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
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四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
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第四十九条    已登记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并在签名
册上签字,在会议主持人宣布开会前入场。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未按公司规定的时间进行
登记的,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方可参加会议,但不能参加表决,不得提出质询及在会议
上发言。
  第五十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但该关联股东有权参与关联事项
的审议讨论,并发表自己的意见。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交易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
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和监事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该实行累积投票制。
 (1)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董事会、监事会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分别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时,按不
重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计算每一股份拥有的表决权;
 (2)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
董事、监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
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3)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分散地行使表决权,对每
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投给与其持股数额相同的表决权;也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对某
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
全部表决权,或对某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分别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董事、
监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部分表决权;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了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
的与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后,对其他董事、监事候选人即不再拥有
投票表决权;
 (5)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
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
董事、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
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6)董事、监事候选人中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权较多者当选为董事、监事。
 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时,也应采取累计投票制,按上述操作程序进行选
举。
     第五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三条 股东及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发言股东应先举手
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并在大会秘书处登记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股东发
言时应先向大会报告股东姓名(或名称)及持有股份数额。
 每位股东发言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 30 分钟,并不得超过 2 次。如确需增加发言时间
或发言次数,则需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五十四条 股东可以就议事程序或议题提出质询,股东质询不限时间及次数。会议
主持人应就股东质询作出回答,或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议
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1)质询与议题无关;
           (2)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3)涉及公司商业机密;
                                 (4)其他
重要理由。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票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停牌。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
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向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第五十六条 就大会议题进行审议后,应即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每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其持有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对表决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五十七条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
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的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及时点票。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特别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
表述。
 股东大会决议,必须加盖公司公章,并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字。
 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
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
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15 年。
           第八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与信息披露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七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
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
组织实施。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
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
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的执行进行督促检查,
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七十五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信息主要由董事长负责,或由董事长授权的
其他董事负责。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指定的新闻发言人。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是《公司章程》的细化和补充。本规则未列明事项或条款与公司
章程不一致时,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解释权属董事会,修订权属股东大会。
对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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