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 宜的议
案》,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士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公司
本次发行方案的具体条款,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经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在
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申请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同时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士负责办理与本次发行
的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
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经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将根据募集资
金管理的需要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
存储和使用。同时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士与保荐人、
相应拟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陈斌权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张学福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袁良杰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