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
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
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审计部
负责人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建立举报机制,由公司审计部具体负责。公司审计部作为举报机
制的主要负责部门,定期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相关投诉举报并形成解决或处理
预案,最终由审计委员会公开处理公司员工和客户、供应商、投资者以及社会媒
体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质疑和投诉举报。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人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向审
计委员会提供其赖以决策的相关书面资料,主要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负责人依据前条提供的相关报告进行
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主要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经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
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
委员也未指定人选的,由审计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
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如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
受提前通知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审计部和财务部负责人列席会议;审计委员会
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裁、联席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
其他可以为审议事项提供专业意见的公司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
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审计部负责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过”
、“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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