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
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管理与相关信息披露,确保公司聘用
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等行为。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
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再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不得在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
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格,具有良好的
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
开展情况: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外部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六)负责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外部审计机构
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应当通过企业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不得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
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最终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现场陈述。
第十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
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
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
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 15%。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
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
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
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
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
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
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
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
核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公司
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十九条 除本制度第十五条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
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在的相关公告中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
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
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
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
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
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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