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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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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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TCYJS2023H1710】
致: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刘斌律师、俞晓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以及《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知悉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股东大会
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资料,是真实、完整,无
重大遗漏的。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事实及公
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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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会的通知》在指定报刊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2023 年 11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根据收到的公司股东浙江东方金
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书面提议,将《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在指定报刊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进行了公告。公司已按《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的
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
场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21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杭州市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
大厦 2219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21 日 9:15-9:25、
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除载明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表决方式
等事项外,还包括现场会议登记事项、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
序等内容。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一)截止2023年11月15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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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并表决;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经核查公司截止 2023 年 11 月 15 日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资料,证实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5 名,所持股份数共计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9 名 , 代 表 股 份 数 共 计 313,377 股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1,455,555,556 股)的 0.0215%。
基于上述核查结果,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提出临时议案的股东的资格
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增加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将《关于变更公司监事的议案》作为临
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23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就本
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事宜在指定报刊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新增临时提案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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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第 1-2 项议案均需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以
普通决议表决通过。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
案进行了逐项表决,上述议案均由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会议的
有表决权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获得通过。上述第 1
项、第 2 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
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