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雪天盐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雪天盐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雪天盐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本次董事会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能
力,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未发现其存在《公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任职资格合法。公司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的
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陈蔚先生
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杨平波 杨胜刚 陈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