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明股份: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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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障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独
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
行。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六条 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
决。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等方
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该亲自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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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具
 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不定期会议召开的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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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独立董事姓名;
 (三)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五)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六)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七)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八)独立董事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提出保
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所发
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
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
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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