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
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在全面了解相关事实情况
后,基于独立立场判断,就该次董事会上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规模的独立
意见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
民币 581,900.00 万元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270,000.00 万元,该调整事项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规模,
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该议案的审议内容和审议程序均合法。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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