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C-ZD/DB-021-2011-B0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2023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
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有色金
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关
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
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接
受或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
的资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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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
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
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
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的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
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关联方不得占用公
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如有违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
来时,应当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严格防止公司
资金被占用;同时,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公司与公司关
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
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一)为公司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
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
给公司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
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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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
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
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
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在与公司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时,除应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
还需依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决策程
序进行,并且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
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
全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条 在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
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
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大会决议、董
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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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向关联方支付资金之前,应
当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支付依据,按照《中国有色金属建
设股份有限公司本部财务收支审批权限管理办法》规定进行
审批支付。
各子公司向关联方支付资金时,应根据各子公司财务收
支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
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杜绝公
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四章 审计和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财务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应当对公司存在公司关联方占用
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公
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
核、审批及直接处理与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
本制度要求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失较
为严重的,还应由相应的机构或人员予以罢免;同时,公司应
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主动举报、投诉,由有关部门追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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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催
还通知并同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
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时应通过
诉讼及其它法律形式索赔。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联方”、“关联交易”等词语的含义与《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含义相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国家颁布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原施行的经第七届董事会第 3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有色
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同时
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