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转让控股孙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
作为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第九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召开前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转让控股孙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
材料,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关于转让控股孙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转让对价的确认符
合客观事实,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此项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关于转让控股孙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张佩华、张巍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