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10 证券简称:瑞丰新材 公告编号:2023-076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数量为106,082,953股,占
公司股本总数的36.81%。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96号)同意注册,新乡市瑞丰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7,50
行前总股本112,5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50,000,000
股,其中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股票数量为35,565,988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
例为23.7107%,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股票数量114,434,012股,占发行后总股本
的比例为76.2893%。上述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中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1,93
二、上市后股份变动情况
股本15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3元(含税),合计
派发现金股利34,500.00万元。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9股,共计转增1
年5月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
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
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工作。共向151名激励对象归属3,228,061股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285,000,000股增加至2
com.cn)上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
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郭春萱。
(二)主要承诺情况
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具体如下:
自瑞丰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瑞丰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瑞丰新材回购该
部分股份。瑞丰新材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5月27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持有瑞丰新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在本人担任瑞丰新材董事长、总经理期间,本人将向瑞丰新材申报所持有的
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瑞丰新材股份总
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本人在任期届
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规定。
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现已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
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
方式。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
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本人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锁定及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
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瑞丰新材股
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瑞丰新材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以及减持
之承诺事项给瑞丰新材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瑞丰新材或者其他投
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中作出关于禁售期的承诺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
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郭春萱、尚庆春、马振方、王少辉、陈立功、李万
英承诺:在本激励计划中第一个归属期内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自该期限制性
股票可归属之日起的18个月内,不减持、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该
部分限制性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同时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上
述人员在减持本激励计划所归属的股票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上述股份数量、股份价格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全部公开承诺,不存在违反
公开承诺的情形。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所持限售股份总 本次解除限售数 本次实际可上市
序号 股东名称
数(股) 量(股) 流通数量(股)
合 计 106,709,953 106,082,953 26,520,738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规范股东减持行为,
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五、股权结构变动表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占比 增加 减少 股份数量 占比
一、有限售
条件股份
其中:高管
锁定股
股权激励
限售股
首发前限
售股
二、无限售
流通股
三、总股本 288,228,061 100.00% - - 288,228,061 100.00%
注:1、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
办理结果为准;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
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规定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