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隆股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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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 ,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与
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
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超过全体董事半数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三
分之二,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召集人由专业会计人士担
任。
 第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三名或者以上董事会成员组成。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
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负责内审的审计监管中心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是审计委员
会的办事机构。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
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差错更正;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
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   审计监管中心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
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审计
委员会应根据审计监管中心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
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
露。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
取的措施。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监管中心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资料和法律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审计监管中心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
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
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建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主席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
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监管中心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本制度中与股票上市有关内
容待公司上市后实施,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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