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认真审核,现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核了陈代千先生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任职情况等有
关资料,我们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我们认
为他具备担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相关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任职资格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陈代千先生
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止。
独立董事:李慧中、郑中巧、蒋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慧中____________________
郑中巧____________________
蒋 薇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