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产 品: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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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作为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
已按规定回避表决,我们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该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
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财务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我们同意该议
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

    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我们同意
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
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该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结合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财务状况、
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
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我们同意该议案并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该报告充分说明了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集
资金的目的和必要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事项。董事会
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我们同意该议案并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
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
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
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要求,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
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
诺。公司拟采取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我们同意
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协议暨关联
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与深圳农业与食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深农投”)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关联交易的约定以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
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我们同意该议案并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控股股东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包含控股股
东深农投。本次发行完成后,深农投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超过 30%,
其认购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将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
约收购义务。
  鉴于深农投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发
行认购的公司股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深农投可以免于发出要约。公司控
股股东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
表决,我们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
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建立了
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有利于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
且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公司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方
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因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按
规定回避表决,我们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梅月欣 王丽娜 刘 科
                    赵新炎   郑水园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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