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产 品: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

证券之星 2023-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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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
         规划(2023 年-2025 年)
  为了完善和健全公司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公司利润分
配的透明度,持续、稳定、科学地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公司董事
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知》                      (2022 年修订)
                                 》
以及《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特制定公司《未
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
                        (以下简称“本规划”或“股
东回报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订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
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
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
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
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订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关于利
润分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
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公司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
金额不得超过当年末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其中
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
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
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
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如有)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
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
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三)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
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可以提出股票股
利分配方案,并在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执行。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相关机制
并结合当年盈利状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而制定,董事会就利润分
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
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
在未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
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
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
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后实施。
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该现金分红政策进
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
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告中披露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
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机制
经营情况并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独立董事的意见,对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期间的股东回报
规划。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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