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农产品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深
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
解和审核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
《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方案和预案合理、切实可行,综
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有
助于公司扩大业务规模,增强长期盈利能力,改善资本结构,夯实抗
风险能力,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
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本次向特定对象
募集资金的投向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次募集资金投入使用后,将
扩大公司的业务规模,提升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全
体股东的利益。
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
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
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均对此作出了承诺,公
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即期收
益的摊薄作用,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该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建立了对投资者科
学、持续和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保障了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
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了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析报告、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等相关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
各项规定。
综上,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方案可行,决策程序合规,有利于公司长
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发行方案
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发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