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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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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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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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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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福莱特”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及《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就福莱特 2021 年 A 股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
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
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所涉及的标的股权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
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
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
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内容的引用,
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
示的保证。
  (三)福莱特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
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
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或遗漏之处。
  (四)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
具法律意见。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本次注销所必备
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主管机构,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调整、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在
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1 年 11 月 18 日,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次 A 股
类别股东大会及第三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合称“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
过了《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
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授权董事会决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
注销,终止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
  (二)2023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并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董事会同意对公司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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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注销部分已获授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三)2023 年 11 月 20 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并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行权价格并注销部分已获
授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并注销
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本
次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0 日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2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 2022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
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3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数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
股分红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公司 2022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实施完毕。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
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
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
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福莱特股票票面金额。
  根据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召开的第六次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向
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的 A 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44.02 元/股。
  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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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3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并注销
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对公司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
权价格为人民币为 44.02 元/股(初始行权价)-0.23 元/股(2022 年中期利润分配)
=43.79 元/股。
   (二)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
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注销的相关规定,及公
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第三次 H 股类别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3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七
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并注
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行权期已于 2023 年 11 月 18 日到期,该行权期内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
为 104.9094 万份,但由于国内证券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公司股票市场价
值持续低迷,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市场价格,导致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倒挂,截至第一个行权期届满未有激励对象行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将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第一期对应的 104.9094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三)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的影响
   根据公司的相关文件说明,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
性影响。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
整和本次注销的相关事项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事项
符合《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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