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石创: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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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福建阿石创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
      下简称“委员会”或“本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业务及机构发展规划和重大投
      资决策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同时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至少应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和委员由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任免。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战略委员
      会工作。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
      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
      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经
      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
      整。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
      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二)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   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   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
            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   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   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
            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第十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
            投票权;
      (二)   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   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
             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   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
             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本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
             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   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委员会应
       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
       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每半年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在(1)董事会认为必要时;(2)委员会召集人认为必要
       时;(3)两名以上委员会委员提议时召开。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应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
       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
       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该通知期。公司应当保
       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
       主持。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的地点和时间、会议期限、会议议程及讨论事
       项以及发出通知的日期。会议通知可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
       件或挂号信件发出。
第十四条   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
       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
       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
       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召集人决定的其他表决方
       式。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有关专家或者社会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
       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根据委员会委员的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公司非
       委员会成员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有权列席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
       部)制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   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   会议议题;
       (五)   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   会议记录人姓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委员会会
     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应在会议后合理时间内送交委员会全体委员
     供其表达意见;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二条 当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会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
     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
     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 1 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 2 名以上委员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席
     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也未在会议
     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也可以通过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的
     方式行使权利,但书面意见应当至迟在会议召开前向董事会办公室
     (证券部)提交。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他
     委员,也未于会前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在一年内亲自出席委员会会
     议次数不足会议总次数的四分之三的,视为不能履行委员会职责,
     董事会可根据本规则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五章    协调与沟通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休会期间,战略委员会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提请董事会研
       究,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董事长召
       开董事会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向战略委员会提交的任何书面报告,应由总经理或负
       责相关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证券部)提交战略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应由召集人本人或其授权的
       委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在战略委员会休会期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
       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向战略委员会提交书
       面报告,并可建议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召集人或由其授权的一名委员向董事会报告自上次
       董事会定期会议以来战略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或就某一问题进行专
       题汇报。
              第六章   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与相关各部门的工作;董事
       会秘书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与公司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做好
       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负责制发会议通知等会务工作。
        公司职能部门负责准备和提供会议所议事项所需的相关资料,负责
        与有关部门(包括委员会在议事过程中聘请的公司有关专家或者社
        会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的联络。
        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有责任为委员会提供工作服务,为董事会办公室
        (证券部)等相关部门的工作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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