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药业: 关于共同转债2023年付息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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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66        证券简称:共同药业           公告编号:2023-054
转债代码:123171        转债简称:共同转债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年利息,每 10 张“共同转债”(面值 1,000.00 元)利息为 4.00 元(含税)。
月 2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共同转债”持有人享有本次派
发的利息,在 2023 年 11 月 27 日前(含当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共同转债”或“可转债”)将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支付 2022 年 11 月 28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7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创业
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和《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
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共同转债基本情况
五年 2.50%、第六年 3.00%。
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
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
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
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
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评级,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信用等级为 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本期为“共同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面值 1,000.00 元)派发利息人民币 4.00 元(含税)。
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
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3.20 元;
                        (财税 2018[108]号)和《关
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4.00
元;
张派发利息 4.00 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3 年 11 月 27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共同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
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
结算系统将“共同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
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第 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
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等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
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
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共同药业证券部
咨询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卧龙大道江山南路环球金融城 1 号楼 33 层
咨询电话:0710-3523126
传真:0710-3523126
八、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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