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视觉(中
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
们作为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符合《管理办法》、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
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或安排。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
审议表决。
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董事会确
定授予日为 2023 年 11 月 20 日,同意公司向符合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授予 43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7.51 元/股。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潘帅、陆先忠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