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成股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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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 288 号置地广场 A 座 34-35F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网址:http://www.tianhelaw.cn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天律意 2023 第 02908 号
致: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成股份”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陈磊律师、刘国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见证于 2023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汇成股份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汇成
股份的行为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
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
汇成股份提供的本次会议的有关材料,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
露的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做出决议,由董事会召集,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十五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
方式、会议召集人、会议议题、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
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20 日 14:00 在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合肥综合保税区
内项王路 8 号汇成股份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瑞俊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
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东代理人共 11 人,于股权登记日(2023 年 11 月 13 日)合计持有股份 270,910,2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4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于股权登记日(2023 年 11 月 13 日)
合计持有股份 208,8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公布的本次会
议审议的提案为: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提案与董事会的相关公告内容相符,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提案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现场会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按
照相关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方式,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参
与股东、代表股份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
票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270,905,33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1%。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当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汇成股份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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