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文件,基于个人独立客观判断,
现就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如下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11月20日,该授予日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有
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安排。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
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以2023年11月20日为授予日,以9.7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5名激励对
象授予231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段威、王翠苹、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