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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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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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致: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20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在
杭州市下沙银海街 760 号杭州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晗律师、潘雨晨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和《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
(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
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
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
系人姓名。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20 日下午 15:00 在杭州市下沙银海
街 760 号杭州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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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20 日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0 人,代表股份 418,944,99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90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384,523,746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9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9 人,代
表股份 34,421,2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12%。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34,421,244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12%。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验证其身份。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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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
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就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已
回避表决。就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议案,对中小股东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其中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系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案》
关联股东上海力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回避股份数 384,523,746 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 34,413,7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82%;反对 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413,7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2%;反对 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上海力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回避股份数 384,523,746 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 34,413,7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82%;反对 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413,7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2%;反对 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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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8,937,3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2%;反对 7,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413,6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9%;反对 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4,673,5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9804%;反对 4,271,4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149,8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7.5907%;反对 4,271,4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0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4,673,5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9804%;反对 4,271,4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149,8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7.5907%;反对 4,271,4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0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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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同意 414,673,4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9804%;反对 4,271,5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149,7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7.5904%;反对 4,271,5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0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4,673,4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9804%;反对 4,271,5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149,7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7.5904%;反对 4,271,5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0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4,673,5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9804%;反对 4,271,4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149,8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7.5907%;反对 4,271,4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0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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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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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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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晨 ________________ 李 晗 ________________
潘雨晨 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