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普瑞: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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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吸引优秀的管理人
才,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
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将经
营者的利益与企业的长期利益结合,促进企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及《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特制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与绩效考核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一)董事;
  (二)监事;
  (三)总经理;
  (四)副总经理;
  (五)董事会秘书;
  (六)财务总监;
  (七)以《公司章程》规定或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兼任管理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相关管理人
员”)的薪酬分配与考核以企业经济效益为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相
关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相关管理人
员的薪酬。
  未兼任管理职务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独立董事根据股东大会批准的独
立董事工作津贴标准领取薪酬;监事无监事津贴,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其他具体
职务领取薪酬。
  第四条 公司相关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五)奖罚对等、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实施相关管理人员薪酬和绩效考核的管理机构,
负责组织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以及确定相关管理人员的薪酬。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的薪酬具体发放。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批公司相关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方案;
  (二)审查公司相关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负责对相关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七条 公司相关管理人员的年度总现金收入由基本薪酬(即固定薪酬)和
绩效奖金(即目标绩效奖金)组成。原则上,基本薪酬和绩效奖金的比例将根据
市场实践合理确定,并由此确定相关管理人员的固定薪酬总包和绩效奖金总包。
  第八条 基本薪酬参考市场同类薪酬标准,结合考虑职位、责任、能力等因
素确定,按月发放。
  第九条 绩效薪酬主要与公司经营状况挂钩,结合重点项目、重大措施的完
成情况,以及相关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成果,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 相关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发放绩效薪酬,
若当年绩效薪酬已发放的,亦应予以追回: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格人员的;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不应发放年度绩效薪酬的其他情形。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
  第十一条 发放薪酬时,公司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要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年度绩效考核的期限自每年的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十三条 考核年度结束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完成后
对当年相关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考核主要参照公司的经营状况,具体方式参
照《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执行,并确定相关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
金额。
  第十四条 相关管理人员如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考核和评价有异议,可在
收到通知后一周内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处理;
如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仍不认可,可向董事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时,董事会应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负责制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本工作细则生效
之日起,公司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自动失效。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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