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股份: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1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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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
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 查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
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应当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 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并
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
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
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人数。在董事会根据
本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
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委
员会的日常工作,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划或方案并组织实施 ,
做好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
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制度或方案,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制度或方案须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如有需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做出决策前,应当审核以下书面资料:
     (一)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董事 及 高级 管 理人 员 岗位 工 作业 绩 考评 系 统中 涉 及指 标 的完
成情况;
     (四) 董事 及 高级 管 理人 员 的业 务 创新 能 力和 创 利能 力 的经 营 绩效
情况;
     (五) 按公 司 业绩 拟 订公 司 薪酬 分 配规 划 和分 配 方式 的 有关 测 算依
据。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考评程序:
     (一) 公司 董事 和高 级管 理 人员 向薪 酬与 考核 委 员会 作述 职和 自 我
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 岗位 绩效 评价 结 果及 薪酬 分配 政策 提 出董 事及 高 级 管 理
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会议。
由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时,
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薪酬 与 考 核委 员 会会 议应 由 三 分之 二 以上 的委 员 出 席方 可
举行。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五日发布会议通知,召开前三
日向各委员提供相关资料与信息。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
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
提交给会议主持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独 立 董事 履 职 中 关 注 到 薪 酬与 考 核 委 员 会 职 责 范围 内 的
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举手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由
参会委员签字。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
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
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
定。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薪 酬 与考 核 委 员 会 会 议 应 当有 会 议 记 录 , 出 席 会议 的 委
员、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会议
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本实施细则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发生冲突时,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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