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能股份: 福能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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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业务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六)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
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程序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规定披
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
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任职条件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
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可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注意
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
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
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所列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
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
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
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
实情况。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
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
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所列应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事项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所列职责的董事会决
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二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
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
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所列应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事项及董
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所列职责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所列独立董事
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管理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
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二十九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汇报
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必要时,应安排
独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
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
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独立董事应听取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的汇报。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
沟通初审意见。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
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
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
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年审注册会计师
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进行核查。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福建证监局和上海交
易所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会同
相关职能部门,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上述沟通情况、意见及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六章   独立董事现场工作机制
  第三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每年应当到公司进行现场工作,进行现场工作的
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天。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进行现场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现场会议,参与公司董事会会议议题的讨
论和表决、发表独立意见,并利用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客观的判断;
  (二)参与所任职的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现场会议,就会议所审议的事
项进行讨论并表决,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与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座谈,沟通了解公
司的生产经营状况;
  (四)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沟通,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制订、实施
情况;
  (五)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就公司财务审计情况进行沟通、交流,提出专业
意见与建议;
  (六)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交流,了解公司信
息披露的相关情况;
  (七)与公司投资者进行现场的交流和互动;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工作内容。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开展现场工作的方式:
  (一)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现场会议;
  (二)参加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现场会议;
  (三)深入公司生产、研发、销售等重要部门实地调研;
  (四)与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现场交流、座谈和问询;
  (五)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现场沟通、交流;
  (六)参与公司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接待日、中小投资者走进上市公司等现
场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工作方式。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可在每年初向公司提出本年度独立董事进行现场工
作的初步计划,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该计划进行相应的前期准备工作。该计划
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独立董事进行现场工作的大致时间;
  (二)独立董事进行现场工作的具体内容;
  (三)独立董事需要调研、走访、交流的公司各部门和人员;
  (四)需要公司准备的相关材料和数据等资料。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及独立董事现场工作计划
的内容,提前通知有关部门及人员积极配合独立董事的现场工作,确保独立董事
现场工作计划得以有效落实。
     第四十一条   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开展现场工作外,独立董事在认为有必要时
或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可以随时开展现场工作,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进行现场工作时,应对现场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
出相应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公司应及时整理,制订相关整改计划及整改措施,
并就相关整改工作的情况及进展及时反馈、通报公司独立董事。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开展现场工作时,应就已提出相应建议、批评和意
见的事项进行复查,监督公司整改工作的进展及实施情况。公司在限期内未能整
改落实的或者经独立董事督促后仍未能开展整改工作的,独立董事可向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
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
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
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及专门委员会会议
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及
专门委员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
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
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
的其他利益。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建立独立董事交流专栏,专栏内容应包括独
立董事的个人介绍、任职情况、联系邮箱、办公室电话、工作动态等,并应当设
置互动交流栏目,便于独立董事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当年度独立董事
的履职情况在公司网站独立董事交流专栏及时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独
立董事述职报告、独立董事现场考察公司工作情况、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沟
通情况以及其他独立董事认为需要披露的工作动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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