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能股份: 福能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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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四届二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200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修订,九届三次
        董事会第二次修订,十届二十次临时董事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董事会组成,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拟任公司董
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
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
代性的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
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广泛搜寻合格人选;
  (二)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征
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三)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
查;
  (四)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审查意见;
  (五)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相关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
前 3 日,以书面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职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
为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包括但
不限于电话、电子邮件等其他快捷方式),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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