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能股份: 福能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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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四届二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五届二次董事会第一次修订,200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第二次修订,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次修订,九届三次董事会第四次修
           订,十届二十次临时董事会第五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
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
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
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
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
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
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相关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
议召开前 3 日,以书面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职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
为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电子邮件等其他快捷方式),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
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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