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华科技: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1月)

证券之星 2023-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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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
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隆华科技
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下
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再单独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
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至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
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审计部
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 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 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会;
  (五) 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一)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
作公平、公正进行。
  (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
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
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
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
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
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
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
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
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
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
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
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
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二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
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
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
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
陈述。
  第十四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
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及股东
大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签订服务协议,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
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
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
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
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
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
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
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
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
计委员会意见、 上年度审计意见类型、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
难以保障公司按时完成年度审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
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 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 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 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 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和解释,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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