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隆华
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独立董事提议召
开,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即可召开会议。
会议召开前至少三天须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通知应包括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
议题和发出通知的日期。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可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
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
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后,并由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载明独立董事的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作为
董事会决策的依据,保存期限为 10 年。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独立董事;
(三) 审议议案;
(四) 表决结果;
(五) 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意见类型包括同意、反对及弃权。提出反对意见、弃权无法发表意见的,
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和解释,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