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华科技: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1月)

证券之星 2023-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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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提高公司决策的
科学性和民主性,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
员;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
企业。
     第一款中“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第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独立董事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四)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
二个月的;
 (六)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
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
明。
     第十一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
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十条以及前款
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
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
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
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
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
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
完成补选。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
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
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
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 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
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 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
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
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
改等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
 (三) 委托人对每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
  独立董事不应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宜对受托人进行全权委托。授权应当
一事一授。
  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
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
超过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
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
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
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
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须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及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
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
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 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 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核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
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 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
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 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 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 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
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
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
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
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
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
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纳。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
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
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
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
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
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
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 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四)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五)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
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六) 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制订和解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
行。本制度生效后,原《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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