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华科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1月)

证券之星 2023-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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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
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委
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
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在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该独立董事须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
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的,由董事
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
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八条       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审计部。审计部对委员会负责,向委
员会报告工作,具体职责按《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对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予以审查,并就其独立性发表意
见;
  (三)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 指导、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五)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或报
告;
  (六)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
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八)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九) 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监督内部控制
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
     (十) 对公司财务负责人人选及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一)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十条   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包括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
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
提供公司有关审计事宜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其他相关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向委员会报告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应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临时会
议须经公司董事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方可召开。委员会定期会议
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
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主持。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
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
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
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
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视同出席;每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网络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的方
式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
员的表决结果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
真、邮件等书面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确定。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非
委员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作为董事会决策的依据,保存期限为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对会议审议事项均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
员应回避。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不
足委员会无关联关系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订和解释,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本细
则如需修改,由委员会提出,董事会审议通过,原《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同
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
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细则。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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