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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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
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
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
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
监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
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
监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或监事的议
案。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
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各届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下一届董
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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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提名;
(三)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非职工代表监事时,现任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民主
产生;
(五)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独立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
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
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六)董事候选人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
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
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第六条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七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
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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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
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
权;
票也将视为弃权;
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八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
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
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
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
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
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且公司
所有已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人
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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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
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者监事进行选举。
(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
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
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人数不足《公司
章程》规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
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者监事进行选举。
第九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
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
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
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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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三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