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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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
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
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
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方的界定,参见《股
票上市规则》有关关联方的规定。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是指依据《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公司与关联方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关联交易、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及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五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的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关联方之间通过采
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所产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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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
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
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独立董事以独立第三方身份发表独
立意见。
第九条 公司在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时,除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
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且应当遵守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和《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办理支付时,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
依据外,公司相关部门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及其它公司治理准则、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在办理与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
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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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审计和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
作中,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
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
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当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
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并就该损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在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应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
责任,必要时可通过诉讼及其它法律形式索赔。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协
助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
处以警告、罚款、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追究其民事责任,或移送行政、
司法机关,追究其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当公司股东因公司的关联方、董事、监事、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导致经济损失而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时,公司有义务在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等的前提下,给予提供相关资料等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若本制度与国家新颁布的政策、法律、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新发
布的规则发生矛盾时,冲突部分以国家政策、法律及监管部门最新颁布的规则
为准,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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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