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名孙惠斌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关于提名卢志高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能力
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同意,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
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
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本次提名董事
候选人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同意将《关于提名孙惠斌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关于提名卢志高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晓、马新彦、马野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