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协鑫集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
规定,作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
认真审阅了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相关会议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经审慎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
案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方案合理可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
意该议案。
二、关于《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六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公司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调整后的方案编制的《协鑫集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六次修订稿)》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利于推进公司本次发行工作的顺利进
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不
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六
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调整后的方案编制的《协鑫集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六次修订稿)》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利于推进公
司本次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
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五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程 博___________ 张利军___________
霍佳震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