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要求,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对《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
公司本次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本次
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
数量的事项。
二、 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
授予日为2023年11月1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
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计划或安排。
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
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11月17日,并同
意以6.90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0名激励对象授予266.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苏勇、李建勇、李长宝、罗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