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持续推进长期激
励机制的建设,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结合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
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遵循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拟定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拟定《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完善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发展战略
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提高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与激励对象工作绩效挂钩的紧密性,从而实现良好的激励和
约束效果。
三、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四、考核机构
激励对象的考核评价工作由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
组织,公司董事会负责最终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含预留)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4
年-2025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4年净利润不低于5,400万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5年净利润不低于6,500万元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公司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相应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当期计划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为确保考核的连贯性、稳定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
司)现行的有关制度执行,由公司对激励对象在各考核期内的绩效考核情况进行
打分,并以综合得分 P(0≤P≤100)确定解除限售比例,考核评价表适用于参与
本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依据激励对象相应的绩效考
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表所示:
综合得分(P)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P<60 0%
各解除限售期内,在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前提之下,激励对象当期
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对应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六、考核结果管理
激励对象有权了解其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应在考核评价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激励对象,考核记录
由公司归案保存。
若激励对象对其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申诉,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自收到激励对象申诉
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开展复核工作,确定其个人最终的绩效考核结果。
各解除限售期,公司将以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情况作为依据,相应办理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回购注销。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
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执行。
(二)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激励计划正式实施后生效。
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