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
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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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下属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
工,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
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
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
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本制度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
第二章 关联方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确定关联交易应遵循实质高于形式原则。
公司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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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起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主要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四)前述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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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二款、
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
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
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上述关联人之关系的实质进行判断,而不仅仅是基于与关联人
的法律联系形式,应指出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
度。
第八条 关联关系的确认应包括但不限于,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
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
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等。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确认的操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新增关联方名单由关联交易业务相关部门发起、财务部核准;
(二)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三)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四)关联交易价格或收费应公允,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
利润的标准;
(五)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
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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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
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
更、终止或事实不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
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遵循商业原则,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公司应
充分披露已采取或将采取的保证交易公允的有效措施。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
应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
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遵循协议价;
类似资产、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关联交易协议
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公司关联交易合同由业务部门管理。有关业务人员按照公司合同管理的规
定,在签订合同前将合同文本及定价依据报经财务部,由财务部对合同价格进行
审查。关联交易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二)公司业务部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并
将变动情况报财务部,财务部综合成本变动等情况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
备案。
(三)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之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对关联交易价格有
疑义的,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出具意见。聘请独立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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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顾问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
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五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或公司与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或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值低于 0.5%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批准。但总经理本人或其近亲属为关联交易
对方的,应该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公司与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
计净资产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董事会,
由董事会批准。
(三)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
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
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实施,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公司与关联人
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累计达到本项规定的标准的,公司可以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之前对本年度可能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如预计金额达到本项
规定的标准,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执行过程中对超出预计范围的日常关联交易,
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
相关的交易累计金额达到本条所规定标准的,该关联交易按照本条规定进行批准。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
他关联人。已按照第(二)或者第(三)项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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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涉及资产总额
或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时,
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
评估,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时,该股东或受其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五)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关联交易金额,适
用本制度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
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等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
(一)对于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
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
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或预计总金额提交股
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于前项规定之外新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
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或预计总金额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
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后,根据其
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项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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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的,
可以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
计结果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
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九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价格、交易总量
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根据本制度
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参加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主
动回避,如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非关联股东有权要求其回避。审议事项是否与
股东具有关联关系,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界定。
(五)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
(一)交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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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
本制度中关于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相关规定,下同);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
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一条第(四)项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
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
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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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
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五条第三款第(二)项至
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审议交易与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
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
对公司的影响,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
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公允等问题,并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参与公司关联交易决策
和进行关联交易行为时违反《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有权罢免违反《公司章程》和本
制度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关联交易的披露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规定及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在制作每期供发布的合并报表
时,应列明合并内的关联方、合并外的关联方的新增名单。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业务部门要对其相关的关联交易进行持续监督,定期审阅间隔期的重大事
项,确认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财务部在制作报表时要按照有关财务规定进
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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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
资产及其他资源,因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
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
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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